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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

证监法律字[2007]5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在废止前五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612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自200511日至20061231日期间,已明令废止的规章58件,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17件。现将这两部分共75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此外,在20041月至200612月期间,经国务院同意后明令废止、在《立法法》施行前发布的行政法规有4件,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第六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220041月至200612月期间经国务院同意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行政法规目录

      320051月至200612月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六日


证监法律字[2007]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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