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复决字[2006]31号
申请人:徐小鲁,男,1956年出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电器”)时任独立董事
住址:香港太古城翠榕阁4A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
申请人不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证监罚字[20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的处罚,向本会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会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科龙电器披露的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存在以下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一、2002年至2004年,科龙电器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其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847.05万元,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4,875.91万元。二、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三、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购买商品等关联交易事项。科龙电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时任科龙电器独立董事的申请人,在审议通过科龙电器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其应对参与、知悉的违法行为或者审议通过的相关年度报告负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以处罚决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请求撤销或变更本会所作处罚决定。
经审查查明,在科龙电器披露的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通过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虚增利润的虚假记载,2003年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存在重大虚假记载;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及其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购买商品等关联交易的重大事项。申请人作为科龙电器独立董事在审议通过科龙电器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在科龙电器的任职文件,科龙电器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董事会决议,申请人及有关人员的谈话笔录及公司说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会认为,科龙电器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时任科龙电器独立董事的申请人是科龙电器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提出的撤销或变更相应处罚的请求,理由与依据不足,本会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申请人所作的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