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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晏果茹)

证监复决字[2006]26

 

申请人:晏果茹,男,1969年出生,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电器”)财务资源部副总监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嘉信花园810A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申请人不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证监法律字[2006]4号《关于对顾雏军等人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以下简称“《市场禁入决定》”)对其的处理,向本会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会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市场禁入决定》认定,科龙电器披露的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存在以下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一、2002年至2004年,科龙电器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其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847.05万元,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4875.91万元。二、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三、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购买商品等关联交易事项。科龙电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时任科龙电器财物资源部副总监的申请人在科龙电器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中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应对参与、知悉的违法行为或者审议通过的相关年度报告负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会认定申请人为市场禁入者,自本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申请人认为处理决定据以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不足,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应当对200220032004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等,请求撤销本会所作市场禁入决定。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在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年度报告中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申请人作为科龙电器财务资源部副总监,知悉、参与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通过对未真实出库销售的存货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并确认为收入的方式,虚增年度报告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的违法行为,造成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40330.54万元,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30483.86万元,虚增利润8935.06万元,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51270.29万元,虚增利润12042.05万元;申请人知悉、参与科龙电器2003年至2004年通过虚构与珠海德发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珠海隆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废料销售业务虚增年度报告的利润行为,造成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002.52万元,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833.86万元。

另查明,申请人在本会针对科龙电器违法行为的调查过程中,确有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科龙电器财务部门关于年终压货的通知、会议纪要、统计表,虚假出库单、虚假财务凭证,物流盘点表和说明,科龙电器关于压货的说明,有关分公司关于压货统计表和说明,科龙电器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中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签字,申请人的谈话笔录及公司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会认为,科龙电器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时任科龙电器财务资源部副总监的申请人是科龙电器该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在本会调查科龙电器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本会在作出市场禁入决定中对此情形已经予以充分考虑。申请人提出的撤销市场禁入决定的请求,理由与依据不足,本会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会决定:维持《市场禁入决定》中对申请人所作的认定申请人为市场禁入者,自本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00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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