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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王峰)

证监复决字[2006]19

 

申请人:王峰,男,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原董事长兼总经理

  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100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申请人不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作出的证监罚字[200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的处罚,向本会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会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深大通对2003年度以来发生的金额共计4.59亿元的重大对外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同时,对所涉金额达4.29亿元的上述大部分担保事项,深大通未在2003年年报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大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构成第一百七十七条“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行为。对深大通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峰。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本会对王峰处以警告并罚款20万元。

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对深大通2003年度以来发生的部分重大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应“直接负责”的事实不清;《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为深大通2003年度以来发生的部分重大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无法律依据。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的处罚。

经审查查明,深大通对2003年度以来发生的部分重大对外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其中包括为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银河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银河信息资讯有限公司、广州市和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意汇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七项担保事项,金额共计4.59亿元的贷款担保或履约担保,且每项金额均达到深大通同期净资产1.3亿元的10%。深大通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未依法履行及时披露义务,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该项事实有相关担保合同、担保承诺函、不可撤销担保书、情况说明、材料清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同时,深大通对上述所涉大部分重大对外担保事项,未在2003年年报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金额共计4.29亿元。深大通的上述行为导致其2003年年报的相关信息存在重大遗漏,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行为。该项事实有相关年报、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担保承诺函、不可撤销担保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另查明,2003815,在深大通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王峰被选为董事长;王峰在任董事长期间,同时任深大通的总经理。深大通的许多担保协议都未经董事会审议,王峰曾在一些担保协议上签字;王峰主持并在审议通过深大通2003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上述事实,有相关担保合同和协议、董事会决议、谈话笔录及2003年年报等证据证明。

本会认为,申请人作为深大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应当充分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赋予的职责,保证深大通所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申请人在深大通一些重大对外担保合同上签字,主持审议通过深大通2003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应当对深大通相关未履行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负责,对2003年年报董事会决议所通过的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请人提出的其不应对深大通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为深大通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提出的撤销对其所作处罚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本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的处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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