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转变作风、廉洁自律、公开透明、提高效率的有关规定,合理地安排基金管理公司审核业务咨询与接待工作,规范基金监管部工作人员行为,确保审核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特制定本工作须知。
一、本须知所称“基金管理公司审核业务咨询与接待”,是指具备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资格条件的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有关当事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或者重大变更申请报告前,以书面形式咨询或派员前来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询问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与重大变更审核业务事宜的情形。
二、有关当事人以书面函寄形式提出咨询要求的,本部在收到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对有代表性的咨询议题和本部的书面回复,本部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予以公布。对尚不具备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资格条件的机构以书面函寄形式提出咨询要求的,本部根据业务负荷状况,酌情决定是否书面回复。
三、本部对有关咨询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与重大变更审核业务事宜的来访,实行集中接待。集中接待原则上每周安排一次,时间为周一下午14:00-17:00。在不影响本部其他业务活动的前提下,根据接待能力和来访预约的情况,本部可对当周的集中接待时间和次数进行适当调整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四、拟派员来本部询问的有关当事人,应事先填写《访问基金监管部预约单》(以下称《预约单》,格式见附件),采取电子邮件和电话传真的方式,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与基金监管部预约。要求在本部确定的集中接待日期以外来访的,也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预约,本部根据业务负荷状况,酌情决定是否接待。
五、本部根据来访预约的人数和咨询议题,安排接待来访的工作人员和具体接待时间,并在收到《预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传真的方式回复来访预约的当事人。对未经本部安排来访的,本部根据业务负荷状况,酌情决定是否接待。
六、集中接待的咨询议题原则上限定在《预约单》所填列的议题范围之内。在接待工作中,如咨询内容涉及现行基金行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没有明确,或来访者对现行基金行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理解有异义、并且对其法定权利义务可能有实质性影响的情形,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予现场答复或解释,待研究后,再予回复。
七、每周的集中接待工作由基金监管部主任、副主任或值班处长主持。参加接待的工作人员,应耐心解答来访者提出的问题,认真听取来访者意见或建议,做好接待工作记录。本部对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八、本部无暇接待礼节性拜访及其他与审核事项无关的访问;对于要求来访询问的议题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对外网公布的,原则上不再安排接待。
九、对申请材料已经本部受理,当事人拟派员前来汇报有关情况的情形,可事先与我部审核人员电话预约,经同意后,来访者应当持有其他发起人对主发起人的授权书和主发起人对来访者个人的授权书以及本人身份证件,由本部审核人员负责接待。接待工作按照本须知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要求执行。
十、本部所有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以外或非工作场所与有关当事人的经办人私下接触;不得擅自就有关法律、法规,涉及当事人法定权利、义务实质性判断等事项,随意发表个人意见;不得向与内部办公无公干的任何人提供证监会尚未公开的文件;不得将已受理的申报材料转借他人。来访者与基金监管部接待工作人员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基金监管部接待人员应当回避。
十一、涉及基金监管部的外事活动按中国证监会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当事人对本部接待工作不满意的,可向中国证监会监察局投诉;对本部任何工作人员如有要求宴请、索要财物、报销费用、借用汽车、安排旅游、推荐人选、赞助出书、介绍生意等不正当行为的,应当据实举报。
十三、有关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审核、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审核、代销机构资格审核、注册登记机构资格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其他业务资格审核等事项的接待事宜,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十四、本须知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2002年1月24日
欲来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咨询的机构,请按以下表样事先填写《访问基金监管部预约单》,并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与基金监管部预约。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来访预约专用信箱:
jjbyy@csrc.gov.cn
传真号:010-8806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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