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监管部1997年10月开始运作,1998年9月正式成立。主要职责是:草拟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和运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审批及监管,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的审批。
基金监管部下设六个处,即综合处、监管一、二、三、四、五处,各处职责如下:
综合处:负责部内行政文秘事务、综合协调、基金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对外信息发布;
监管一处:负责拟定基金管理公司及高管人员业务规则并实施监管;
监管二处:负责拟定托管银行业务规则并实施监管,负责基金信息披露、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监管;
监管三处:负责拟定基金产品的业务规则并实施监管;
监管四处:负责拟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国际业务规则并实施监管;
监管五处:负责拟定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