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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责令整改通知书(京都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证监责改字[2002]9

 

京都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群众投诉,于20011128对你公司在期货经纪业务中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我会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九条,属于第六十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还存在“任命未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者为公司总经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此,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为从根本上消除你公司在业务中存在的违法现象,确保此类违法事件不再发生,现责令你公司进行全面整改:

一、责令你公司在一个月内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你公司原总经理韩东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志平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处分结果报北京证管办;

二、责令你公司对公司内部监控机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北京证管办。

希望你公司通过本次整改,吸取教训,建立和贯彻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防范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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