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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责令整改通知书(上海高清晰度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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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责改字[2006]1号 上海高清晰度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经我会查明,你公司于2001年9月在海通证券北京柳芳北里营业部开立一个资金账户,并在2002年7月9日至2003年8月22日期间,利用该资金账户下挂的48个个人账户买卖“青海明胶”股票。 你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所述的行为。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个人账户的行为,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所使用的个人账户,清理完毕之后,将清理结果报我会法律部,我会将视清理结果再作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应当通过本次整改,吸取教训,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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