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法律字[2006]12号
当事人:梁冶萍,女,1948年出生,北京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信托)法定代表人、健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富投资)法定代表人,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1号2单元207号。
吴惠惠,女,1949年出生,中兴信托北京亚运村营业部经理、健富投资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6号3号楼1804号。
孙儒生,男,1942年出生,健富投资顾问,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1号2单元207号。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会对中兴信托北京亚运村营业部等机构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自2000年4月20日起,健富投资在中兴信托北京营业部开设并控制“健富公司”、“华捷经贸”、“华捷发展”、“兴发机械”、“兴发广告”、“国利通达”、“张福荣”、“孙儒生”、“郭钟麟”、“孙博”、“孙姗”、“张勤”等资金账户,下挂个人股东账户842个,买卖证券。
上述事实,有相关账户开户资料、客户对账单、资金划转凭据、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健富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在证券交易中,严禁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所述“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七项等相关规定,本会决定认定当事人梁冶萍、吴惠惠、孙儒生为市场禁入者,自本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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