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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宝石电子及董庆祥)
证监罚字[2006]37

 

 

当事人: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石电子),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董庆祥。

董庆祥,男,1938年出生,宝石电子董事长,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矿区维尼纶厂宿舍112单元20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会对宝石电子未按期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在2006430之前公开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其2005年年度报告直至2006630才予以披露。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的情况说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注册会计师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会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会决定对宝石电子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庆祥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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