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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首次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保发[2007]7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证监发[2007]5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268号)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自200711日起计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现将证券公司首次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时间、路径、材料报送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时间

证券公司应在2007830日之前缴纳2007年上半年应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二、划款路径

证券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纳的资金按以下路径划转我公司:

账户名称: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号:1100 1020 5000 5908 2058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月坛支行

三、材料报送

证券公司应在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同时,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报送《保护基金预缴申报表》、中期财务报告等有关材料。

联 系 人:  丁伯轩          赵冬薇 

联系电话:010-8806 0248      8806 0098    

工作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406

邮政编码:100032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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