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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的财务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收支,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证券监督管理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出机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核算的原则。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部财务活动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条  派出机构财务核算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

  第四条  派出机构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应科学编制预算,并根据证监会的预算批复合理安排年度支出,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各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分析、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派出机构财务管理必须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财政、金融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是指派出机构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派出机构应按证监会要求及有关规定编制单位预算,报证监会审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派出机构要注意适度控制开支、节约使用经费。

  第七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派出机构应根据证监会的总体安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编报当年预算,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不得漏报或虚报。

    (二)坚持严格划清经费渠道的原则。各预算支出科目之间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

    (三)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必须按照财政部和证监会规定的预算表格和统一口径、程序,将全部收支项目在预算中予以反映。

  第八条  派出机构单位预算经证监会批准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在年度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确实需调整的项目,可及时向证监会提出申请报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派出机构的收入是指派出机构为开展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工作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条  派出机构的收入包括:

  (一)上级补助收入,即由中国证监会统一核定拨付的收入。

  (二)其他收入,即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支出是指派出机构为开展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工作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事业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 事业支出是指派出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时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人员经费。指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含工会经费)和社会保障费等。

基本工资是指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和规定比例的津贴。

  补助工资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其他工资是指除基本工资和补助工资以外的工资部分。

  职工福利费(含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专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及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的,拨交工会使用的经费。

  社会保障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休经费、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离退休经费是指离退休职工工资、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种经费。

  (二)公用经费。公用经费主要由六部分组成,即: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公务费: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取暖费、水电费、机动车船燃油及维修费、邮电费及其他。其中:“其他”指调干旅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保险费和养路费等。

  设备购置费:指低于基本建设投资规定额度标准(按国家计委、原国家建委和财政部计(1978234号《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和行政事业费划分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84)财文字106号《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和行政事业费划分问题补充通知》执行),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一般设备、车辆等购置,车辆购置附加费,档案设备购置费等。

  修缮费:指单位的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及公房租金。

  业务费:指单位为完成专业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临时出国人员的制装费、差旅费、国外生活补贴和外宾差旅费、招待费,以及大宗账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材料的印刷费等。(不属于专业业务的开支,列入“公务费”等有关科目,专业设备购置列入“设备购置费”,不使用本科目。)

  业务招待费:指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而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其他费用:指不包含在上述公用经费项目中的其他公用经费支出。结合证券监管工作实际,其他费用主要包括信息系统建设费、稽查办案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其他。

  1、信息系统建设费指根据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统一规划所发生的各项信息系统网络建设费用、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购置费等。

  2、稽查办案费(含上市公司巡检费)指用于稽查办案所发生的差旅费、用餐费、住宿费、复印费等有关办案费用。

  3、职工教育经费指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4、其他指外籍专家经费、发给个人的抚恤费、救济费以及未包括在以上项目中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支出是指派出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设置的专门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开支。基本建设支出应单独核算,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支出的管理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二)建立健全内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加强对各项支出的管理和控制,精打细算,力求节约。

  (三)加强基本建设支出管理。基本建设支出事先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并定期向证监会会计部报送基本建设支出资金的使用情况、支出决算及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检查、验收。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十六条  结余是指派出机构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派出机构应对本单位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整理和计算,如实反映全年收支结余情况。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剩余部分 作为事业基金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派出机构应指定有关部门负责资产管理或指定专人管理资产。

  第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预付款项等。

  第二十条  流动资产管理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和健全对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现金的安全、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率。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帐户,以办理有关存款、取款和转帐结算等业务。除单位财务部门开设一个基本帐户外,其他部门不得开立帐户。

  (三)加强预付款项管理,严格控制预付款项的资金额度和占用时间,并及时进行清理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

   1、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2、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应由专人负责验收,财务部门参与验收。购进贵重的专业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交付使用。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市场价格和新旧程度估价入帐或根据捐赠时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4、发生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和变卖时,报废或转让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一般由财务部门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按规定核销;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经派出机构单位负责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批准后按规定核销;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当经有关部门鉴定,经中国证监会会计部核实,报财政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其他财产权利等。

  第二十三条  派出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盘点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参加。年度终了前必须对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资产,要查明原因,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财务报告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派出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派出机构应当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要求编制财务月报和年报,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财务月报要求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财务情况按固定格式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证监会系统收支月报表具体格式附后)。财务年报的报送要求按财政部统一要求的内容与格式每年布置一次。

  第二十五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收支增减因素分析、资产管理状况等。

  派出机构财务部门要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六条  派出机构财务工作责任人为派出机构负责人。派出机构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财产收支活动、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部门及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有权对派出机构的财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111日起执行,《证券监管机构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计字[199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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